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3-04-16 09:20:26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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