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只有普通股,优先股是盲点。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优先股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发行仅限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发行优先股收购或吸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性、内部控制健全、近三年连续盈利、近三年分红情况符合监管规定、会计合规、募集资金用途合规;2发行优先股的规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融资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得低于一年内优先股股利。否则,优先股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只需符合合法规范运作、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交易范围限于合格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信托、保险等;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总额500万元。同时,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在QFII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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