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7、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8、房产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9、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当事人去哪里起诉离婚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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