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事故人身损害如何赔付
时间:2023-05-04 14:03:07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的费用。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交通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按照责任划分区分赔偿比例。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又不承担事故责任即无责的,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即负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无责方保险公司不应按无责任赔偿限额赔付

一方面,虽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无责任的赔偿责任限额。但该规定系保险行业组织自行制定,与交强险的及时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立法目的不符。《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肇事几乎采用无过错责任追究制。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无责赔付限额,明显与《道交法》的规定冲突。

另一方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国家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最为基本的保障,使得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就是说,交强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是为了让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更多保障而强制设立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让他们得到及时的救助。这是国家通过立法要求作为垄断企业的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以其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属无责任方为由,按照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1.21万元的标准进行赔付,是减少自身责任、有违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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