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2月起施行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应听取妇联意见日期:2008-10-07中国妇女报
马立成/本报记者周丽婷发自石家庄近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立足省情,结合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着重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权益上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
法规、民约均不得歧视妇女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每年3月的第一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妇女联合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为了使该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办法特别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企业事业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中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办法修订中充分考虑了妇女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
集体资产妇女享有平等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表现形式多样。如,侵犯和剥夺出嫁或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出嫁妇女难以平等取得收益分配等。
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制定调查投诉制度防止性骚扰
性骚扰是近年来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此次修订过程中引人关注的问题。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全文9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