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去被告人的所在地进行起诉?
时间:2023-10-15 15:00:07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是必须的,通常到被告住所地,但也有例外,即在原告住所地。具体如下:对于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针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针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针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管辖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告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管辖地,但需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需注意,管辖地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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