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
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
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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