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名称)和乙方(名称)于合同号(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年月日)。应甲方的要求,贵银行、贵银行及甲方、贵银行及甲方、贵银行、贵银行、贵银行及贵银行、贵银行及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应甲方的请求,贵银行及贵银行与甲方、贵银行和贵银行、贵银行及甲方应甲方的要求,签署了第二个、贵银行及贵银行及贵银行及甲方、贵银行及贵银行及贵银行和甲方、年、年、年、年、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第三份保函编号(上述担保契据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应甲方要求,我方同意上述担保,本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函,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贵行保证如下:;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全部义务;我方保证对担保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贵行以书面形式支付给担保受益人的任何或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或/和连带责任根据本保函的规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应付金额”)。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贵行有权直接向本担保人索赔,无需先向甲方追偿或/或办理抵押物,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第一份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以担保合同规定的货币无条件向贵行支付甲方所欠上述款项向贵行催款通知预付利息金额应按担保人实际付款日期计算。上述见索即付通知书视为付款凭证,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担保人未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给贵行造成的递延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同时,贵行有权从存款中扣除上述欠款和递延利息担保人的账户,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4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且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行保证按贵行规定的格式无条件为该笔贷款另行出具担保。(5)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之一的,本保函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连带付款责任和/或连带责任不受影响,本保函继续有效,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担保人。
1。本保函各方变更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等。贵行延迟行使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金额”的还款给予宽大处理;
3。本保函项下的权利转让;
4。应双方要求,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
5。对担保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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