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这样规定有两层含义:
(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这里所说的“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和民用航空器事故等,是指交通工具在道路、水上、铁道或空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或海上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等规定。
这里所说的“自然灾害”,是指在地球表层系统中突然发生的,能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风灾、雪灾、水灾、旱灾、地面沉降、虫灾、滑坡等灾害。
这里所说的“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交通事故、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外的,突然发生的严重公共卫生事件、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战争等事件。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参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
这里所说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是指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制定的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完成紧急运输任务的对策和计划。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道路运输预案就是完成紧急运输任务的行动指南。
这一规定是一项义务性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而不能可有可无,或者敷衍塞责。
(2)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这一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预案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完成紧急运输任务十分重要,不可或缺。
这里所说的“报告程序”,是指报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紧急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的方式、顺序、时限等。
这里所说的“应急指挥”,是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完成紧急运输任务的组织和调度。
这里据说的“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是指为预防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完成紧急运输任务运输车辆和运输设备的储备。
这里所说的“处置措施”,是指处理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和紧急运输过程中以外情况的措施。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完成有关紧急运输任务后,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夫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编者注)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参加补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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