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遵从哪些法律规定
1.原告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3.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4.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包括:
1.当事人必须已经收到判决、裁定的正式文书;
2.当事人必须已经放弃上诉或上诉期已经届满;
3.当事人必须没有对判决、裁定进行过抗辩;
4.第三人必须已经受到判决、裁定的影响;
5.第三人必须对判决、裁定存在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全文8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