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政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如下:1、长春市职工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2、长春市职工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一:贷款申请年限有调整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代款满2年后可电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二:首付比例调整最低2成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三:父母与子女公积金政策有变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所谓子女互贷业务,是指父母、子女可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办法》策五条第一款策(一)项是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开立人房公和全账卢并缴在涌满一年以上;(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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