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时间:2023-02-24 14:30:08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离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退休提取住房的(应提交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3、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封存。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迁出证明或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5、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与支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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