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内容如下:
1、扰乱公共秩序罪,如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2、妨害司法罪。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
3、妨害国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
5、妨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
社会治安秩序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实施治安行政管理;
2、严厉打击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3、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校园暴力中,多以校外人员为主;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校园暴力,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无法进行,伴随各种打砸、侮辱等暴力于其中,情节严重,构成本罪。如某校与邻村因围墙占地的问题时起摩擦,多次受到该村的村民有组织的冲击学校,有破坏校园财产、围殴教师等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2、寻衅滋事罪
下面四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是犯罪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几种行为之一,构成本罪。
一些社会青年、不良少年经常出没在校园内外,寻衅滋事索要钱物,随意殴打辱骂学生,追逐、拦截、调戏女生,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有一案例因滋事而起,影响极坏。广东某校一女生在校经常遭到社会这类闲杂人员骚扰,心理极度失衡,因琐事一怒之下,手刃其奶奶。
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进行是违法犯罪活动,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等。只要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这种类型的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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