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改革中侵犯财产经济犯罪的手段与对策
时间:2023-05-07 18:23:19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部分或全部退出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引入多种经济要素,完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是指国有企业改制,还是国有企业退出,民营企业前进。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是由被授权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某一时点,对该时点的企业净资产进行综合评估,将公司净资产总额与每股净资产进行折算,再将拟提取的国有股总数乘以每股净资产,即为参与重组的国有资产总额,最后按照批准的重组方案进行重组。这一过程正式表现为企业内部改制,即国有股向职工转让,企业外部改制,即向其他法人和社会公众转让。对于企业外部重组而言,由于买卖双方主体不同,加上国资委近期出台的企业重组规则和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和规范运作。在企业内部体制改革中,企业经营者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是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最大购买者。在某种程度上,在企业内部体制改革中,买卖双方实际上是同一主体。如果监管不力,很容易诱发经济犯罪。本文试图通过对我支队查办的此类刑事案件的分析,探讨国有企业改革中侵犯财产经济犯罪的手段及侦防对策,犯罪嫌疑人利用国有企业改造财产罪主要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虚假会计报告罪、隐匿故意毁坏会计资料罪、国有公司犯罪及其滥用职权罪、侵犯特权罪等犯罪,以及出售国有资产。其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传统犯罪中,非法占有、挪用公司资金的目的明显。如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其他犯罪,其手段只是表面的,非法占有、挪用公司资金才是犯罪的真正目的。对体制改革中的犯罪类型和目的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侵犯财产罪具有案情复杂、案值巨大、犯罪时间长、范围广、涉案人员多、手段多样等特点。违法犯罪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虚假合资企业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转移利润项目和利润

(1)与公司串通,以境外人员来华投资的名义,与公司建立虚假合资企业境外人员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资金的使用。这类假中外合资企业中的部分外资股名义上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实际上由个人或小集团持有。设立这种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上级机关的监督,使上级机关只能监督公司,不能监督合资公司;二是侵占股权和股利;其三,母公司的盈利项目由这些公司经营,截留母公司应得的利润,形成穷父富子;四是搭建违法活动平台

(2)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转移公司利润或挪用公司资金设立新公司,再利用新公司转移或分享公司利润和利润项目,最后将非法截留的利润用于非公开发行或者购买国有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转移公司利润或者挪用公司资金,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设立数家私营公司,相互分享股份,将公司盈利项目交由私营公司经营,导致国有控股公司亏损,个人参与重组成本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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