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手段包括哪些
时间:2024-03-14 18:26:27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贪污的手段包括哪些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下列方法:

1、对于自己负责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进行秘密的侵占、扣押或隐藏;

2、擅自对自己所掌管、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进行不合法的转售或赠与他人;

3、将应当追回的赃款赃物或依法罚没的款项物擅自挪作他用或非法据为已有;

4、以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由其管理的公共财物。

而构成贪污罪者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侵犯的客体是广大民众共同享有的公共财物或非国有企业的共有财务;

2、在实际行为中,表现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如侵吞、盗窃、欺诈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处于公职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是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从业人员;

4、从心理层面上看,主观上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的类型有哪些?

贪污,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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