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如若借款人在签署借据时未予以妥善处理,当事人可以运用其他多元化的证据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例如,可以借助于银行转账信息明细、见证人的口述证言、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以及电子数据(如短信、邮件等)等多种手段来证明借款行为确实发生过。
然而,倘若当事人未能及时地搜集并提交这些关键性的证据,那么这将有可能对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证明力度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法院作出不利于其的判决结果。
因此,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必须要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提交工作,以便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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