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抗辩权是用来对抗他人的请求权的,如果不行使抗辩权,就无法对抗他人请求权,自然请求权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所以放弃抗辩权是具有法律上的实质意义的。
一、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比如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时效完成抗辩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
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究的是,抗辩权是否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法律属性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以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由于行使抗辩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抗辩权事由消除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性质上为一时的抗辩权或者延缓的抗辩权。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他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五)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而非违约行为,因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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