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立案且发出问询通知之际,这本质上仅是警方为了深入了解案件进展状况的一种常规操作形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强制传唤。倘若在此期间民众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则通常并不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后果。若不幸在此过程中被警方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嫌触犯刑事罪行,那么警方就应该根据法定程序和规范,采用《传唤证》或者《拘传证》等法律文件形式来对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传唤,而非仅仅通过打电话这种方式来传达信息。传唤乃是司法机构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之下,通知诉讼主体到场接受询问,这也是法律机关用以保障诉讼顺畅开展以及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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