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在夫妻离婚所涉子女抚养权事宜中,务必以最大程度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
若涉及到尚不满两周岁的双胞胎子女,原则上应由其母亲亲自照料抚养。
而针对另一名年满两周岁的孩子,如若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责任达成共识,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若双胞胎均已年满两周岁,那么法院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情感依赖以及孩子自身的真实意愿(若孩子具备充分的判断力并能清晰表达个人意愿的话)。
我们的终极目标在于确保每一位孩子的最佳权益得以实现。
因此,具体的判决结果将视案件的全部具体情况而定,在此无法给出一个确定无疑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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