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转租房屋,需得到出租方的许可。
而若违反此规定而私自进行转租的承租方,若出租方知晓后给予批准或在六个月内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这就可视为出租方对这一转租合同的默许或者认同。
然而,如果出租方公开表达了拒绝转租的立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租方享有法定的解约权利,得以随时终止其与承租方之间的住房租赁协议。
为了避免误解和纠纷的发生,建议各位出租人和租户朋友们在签署租房协议时明确表明对于转租方面的态度及具体规定。
若发现疑似存在转租情况时,请务必尽快采取行动并且妥善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不会因为疏忽而错过这价值宝贵的六个月期限。
对于广大的租户朋友们来说,我们强烈呼吁您不要因贪图差价而违反转租许可规定,如不幸被出租人取消合约,将会面临需要向出租人、次承租人同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困境。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各位次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务必要查询清楚所租用的房产是否确实没有经过转租过程,并且要争取让出租人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注明该信息,以保护自身权益。
若是租住的是已被转租的房屋,请务必让原始承租人为您提供其获得出租人许可的明确说明或请求出租人在租赁协议中亲自签名确认,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潜在损失发生的风险。
因此,不论是出租人还是租户,都应该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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