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子女后如何处理其债务问题?
时间:2023-07-01 18:02:21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子女死亡之后,该子女的后代不一定要偿还其遗留下来的债务。因为只有子女的后代继承其遗留下来的财产,才需要在遗留下来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遗留下来的债务。但是如果子女的后代放弃了继承其遗产的权利,那么就不需要依法清偿子女遗留下来的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能消灭吗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

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债权人可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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