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出租汽车资格许可办理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无)第二十六条(2017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二、宜春出租汽车资格许可办理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全文7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