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中能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吗?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着肇事方和受害方,而肇事方办过第三方责任险,因此又拉上了保险公司,对于弄清楚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搞清楚三者的关系。
1、首先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也叫做商事法律关系。
他们两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问题上达成共识,签署了保险合同;
而交通事故受害方与交通事故肇事方存在着侵权关系;
因交通事故肇事方侵犯了受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需要进行赔偿,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可以看出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正常来说是不可能合并为一个案件。
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有这样的规定:
“被保险人办理过责任保险,这里的责任保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进行侵权,依照法律要对对方付有赔偿责任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进行侵犯,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直接向第三方赔付。”
3、并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若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应付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两条法规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对保险公司应付的保险金拥有合法的直接的请求权利,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对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的赔付范围内进行合理赔付。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在诉讼中时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不过由于保险公司实际上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的赔付责任是替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的,所以人民法院为了弄清案件事实,使案件更加清晰,一般会将肇事罪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交通逃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交通事故逃逸怎样定罪量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行为处罚比交通肇事罪严厉的多。一般交通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此种情况下,按照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践中,要是认定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了刑事犯罪的,那此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话,此时虽然也是要进行处罚的,不过就仅仅是交通行政方面的处罚,不过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免除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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