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有人身性,作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具有人身性的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分情况而定。
1、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2、如果自然人股东死亡前,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不符能否要求继承
如果继承人不符合股东资格的,可以由公司对继承纠纷涉及的股权进行作价补偿。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无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二、股东去世股权如何转让
股东去世股权可以先由其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公司的股东资格,之后可以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话,则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为股东权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该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不管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部分股权;股东如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的话,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才行的(这里指的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不是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这不是绝对的,因为公司法还规定例外的情况,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不适用该条的一般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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