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信用卡持有人经过发卡金融机构两次催缴之后仍然逾过三个月未归还拖欠款项,且其恶意透支行为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此种情况便有可能被界定为涉嫌信用卡欺诈罪。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金融机构催促还款后依然未能如期偿还的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还需要结合持卡人的还款意愿以及透支的具体原因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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