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一、团伙盗窃怎么量刑
团伙盗窃的罪名认定问题:一般人数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犯罪行为人有合意且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则可以称之为“团伙盗窃”。当盗窃特定财物达到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犯罪行为人构为共同犯罪。团伙盗窃罪同普通盗窃罪的罪名认定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达到盗窃罪的基本条件就成立犯罪。
盗窃罪的基本罪名是盗窃公私财物,盗窃特殊物品构成的犯罪,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等危险物质罪暂不讨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千元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二、放火罪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
放火罪不是行为犯,而是危险犯。公民只要实施这种危险的行为,那么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在实施过程中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在犯罪之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属于结果加重犯。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因此与行为犯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放火之后又进行救火,那么就不构成放火罪,而构成破坏财物以及故意伤害罪。
三、如何认定紧急避险
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行为实行的对象是第三方而不是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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