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颈骨折的工伤鉴定何时可以进行
时间:2023-11-30 15:35:34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骨颈骨折的工伤鉴定何时可以进行

股骨颈骨折的工伤鉴定可以在三个月的医疗期之后进行。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工伤休养时间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假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如何有效申请工伤鉴定材料

工伤鉴定申请材料如下: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

5.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在面对不满意的工伤鉴定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

在面对不满意的工伤鉴定结果时应该处理的方式是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n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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