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领取结婚证书之际,户口簿的携带乃是必不可少之一。办理结婚证所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户口簿、个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以及由本人亲自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自身并未婚配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而言,则需提交有效的通行证件、身份证件,以及经过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同样需要声明自己未婚配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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