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打官司麻烦吗
时间:2024-07-28 19:36:28 2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停运损失打官司麻烦吗

若欲向法庭举证与损失相关的凭证,确实需要费些功夫和周折。

然而,对于那些因停止运营而蒙受损失的个体而言,当他们向侵权行为责任人提出索赔并得到法院认可时,其诉求将得到充分的支持。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受害方使用受损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商业活动,且在车辆修复期间无法继续运营,那么他们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这一主张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并且在康复过程中持续误工,那么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鉴定之日的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道路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二、停运损失费是否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保险公司并不承担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然而,受害方可以寻求侵权行为方来承担此项费用。

停运损失主要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对车辆的损坏,若受害者正是使用受损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客车运输业务,那么在受损车辆修复期间内,因为不能正常地开展货物运输或客运运营业务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减少,以及每日产生的停运损失,都应当由涉及到这次事故责任方按照规定对此种损失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停运损失打官司麻烦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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