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罪名讲解
时间:2023-07-07 22:12:45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以下罪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表现形式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依照我国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罪。这是1997年3月24日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增设的一类罪。

一、行医系列

(一)医疗事故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还包括药剂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二)非法行医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要求情节严重。

主体:一般主体,但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

1、节育复通手术;

2、假节育手术;

3、终止妊娠手术;

4、摘取宫内节育器。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与前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主体:同上。

主观方面:同上。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五)强迫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六)采集供应制作罪

客观方面: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七)采集供应制作事故罪

客观方面: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过失。

二、其他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客观方面:危险犯,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客观方面:结果犯,须造成严重后果。主体:特殊主体,依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客观方面:危险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四)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客观方面:结果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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