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贺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4、防疫检疫监督科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出具审查意见
5、防疫检疫监督科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6、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7、制作决定文件并向送达申请人
三、贺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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