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XX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认为,XX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裁定宣告XX集团破产清算。
XX集团的破产清算将导致其持有公司112,953,99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股权的处置及归属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除前述以外因XX集团破产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同日公司公告称,9月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民事判决书。事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借款,XX集团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XX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股份称,经公司问询,被告蔡某某表示在《连带责任保证书》所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系其私刻。同时,蔡某某还表示其私自截留了应寄达公司的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件,未曾送达或告知公司。2014年9月3日,公司派员与蔡某某的授权委托人一同前往玉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对蔡某某的授权委托人做了问询笔录。鉴于公司尚未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聘请律师收集相关资料,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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