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误伤情鉴定会带来怎样的负面影响
延误伤情鉴定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鉴定结果,事后的赔偿等问题。但也不意味着受伤后马上安排司法机构来做伤情鉴定,还是要以救助为首要原则,只要当事人有第一次的诊断结果记录,对后来再做伤情鉴定的结果影响也不是很大。
二、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三、伤情鉴定的时间是多久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1日后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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