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核心步骤
时间:2023-02-16 08:41:11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其核心步骤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一、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提起上诉的上诉状、答辩状,原审案件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2、对提起上诉的活动进行审查

合议庭组成人员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更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上诉人,对上诉状内容欠缺的,通知补正。对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原审人民法院未裁定驳回上诉而直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应当裁定驳回上诉。即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当进行第二审程序。

3、查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作必要的调查

合议庭在对上诉行为审查之后,应当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可作调查。其目的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上诉人的请求及理由是什么。

4、决定是否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读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运行判决、裁定。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合议庭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诉讼参与人;对公开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连同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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