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误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一、医院误诊赔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医疗行为的诊断环节存在行为上的过错,要么临床诊断完全错误、要么遗漏重要的诊断。进而由于诊断的错误,导致依据诊断展开的治疗行为的错误,最终引发医疗争议。
许多医疗行为的过错主要是当事的医生疏于履行医师法定的注意义务,疏于详细询问病史,此外体检过程流于形式,没有针对相关病症的特征问题等等,进行细致观察,也没有仔细查看甚至是没有等到检验结果回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相关的检测,就向患者注射相应的药物,而且往往一错再错,没有在发生错误用药之后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导致患者迅速死亡,引起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标准为: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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