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拆迁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和证件。用书面方式申请的,申请书的内容一定要完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遇到房屋拆迁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若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和证件。其中,用书面方式申请的,申请书的内容一定要完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拆 迁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怎 么 办 理 ?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申请人对拆迁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拆迁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供具体的拆迁行为依据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另外,《拆迁条例》规定拆迁申请人对拆迁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复议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拆迁申请人不服拆迁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拆迁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拆迁条例》的规定,提出具体的拆迁复议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对于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行为不服的,拆迁申请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复议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拆迁申请人不服拆迁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遇到房屋拆迁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和证件,其中用书面方式申请的申请书内容一定要完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申请人应提出具体的拆迁复议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拆迁申请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复议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拆迁申请人不服拆迁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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