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字材料审核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时间:2023-08-04 23:10:11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文字材料审核制度包括:初稿草拟后,须各办负责人校核并签名,送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签字的文字材料,不得越级直接呈送领导。核稿重点是:一看主题是否明确;二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重复或矛盾;三看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四看表达是否准确,印刷格式是否规范;五看是否符合拟稿的其它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属文字表达上的问题,由审(校)核人员负责修改;属内容上的重大问题,由审(校)核人员附上修改意见退交拟稿人员修改。对修改幅度较大的文稿,由拟稿人员重新撰写清楚后再报审核。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发布日期】1999年4月5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八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中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条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六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十二条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四条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五条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第十七条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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