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投资租赁公司一般不超过30年(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不少于三年的工作经验,外国股东购买和持有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申请材料
2.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银行资信证明,每位投资者的注册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位投资者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全体投资者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委派书7。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下列手续: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向拟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一)向省、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移送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
(3)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投资者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果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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