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所允许继承的权益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著作财产权,这其中包括了复印权、出版发行权、租赁权以及展出权、互联网信息传输权、摄影摄像权和作品改编权等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权益只有在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范围之内才能够进行合法的传承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著作权归属为个人的,若此人在人身故之后,那么按照本法规则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相关权利便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权益转移。
具体到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遇有变更或终止情形时,其依据本法规则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益,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之内,将由接收到其权利与义务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
如果未能寻找到接收单位或无法完整交接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出现时,则应当由国家法律作为最终的权利所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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