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一定有真正的危险。也就是说,必须有真正的危险,而不是主观臆测②必须是为了共同的安全。船舶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各方的共同安全,而不是为了一方的安全③共同海损必须由故意采取的合理措施引起。也就是说,共同海损必须是人为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不是危险造成的;采取的人为措施必须合理,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
④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损失和费用。也就是说,通常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共同海损和共同海损分摊的确定和调整是两个层次或两个阶段,不能相互混淆。只要符合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就可以申报共同海损,并可以要求调整。此时,不考虑共同海损直接原因的法律特征,即它是事故还是承运人的可原谅或不可原谅的过失。但是,在进入共同海损分摊阶段时,应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首先,共同海损的直接原因暂时无法依法确定,即:,如果不能确定导致共同海损的是事故还是承运人的可原谅或不可原谅的过失,受益人必须在查明共同海损是由承运人不可避免的过失造成后,首先分担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分摊的数额应当向承运人追偿
第二,发现共同海损是承运人不可避免的过失造成的,有关损失应当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这是承运人违反法定最低赔偿责任的必然结果,受益人可以拒绝分摊此类损失。当然,虽然承运人无法从受益人处获得分摊,但申报共同海损并对其进行调整具有现实意义,即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承运人可以就拒绝分摊的部分向船东保护与赔偿协会索赔,欢迎您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它可以帮助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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