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一定有效。一方当事人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用到共同财产的重大事项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二人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追回被配偶擅自处理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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