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男方向女方支付10万元作为聘礼的情况下,如果女方家庭经济状况更为优越,有可能采取将聘礼全额或者部分回赠给男方的策略,比如说返还10万或12万等款项,以供新婚夫妇共同支配和使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之中。
除此之外,女方家庭亦可以为其女儿提供家居装饰,并将上述物品转交给男方家庭。
然而,具体到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判断,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聘礼”乃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尤其以男方为主体)及其家属遵照传统习俗,从而向对方(主要指向女方及女方家属致送的贵重礼物和金额财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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