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会大大打击公司,因为引起公司的重视。本文研究瑕疵出资的主要形式和表现形式。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瑕疵出资的主要形式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1.虚假出资:公司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并没有取得股东出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能等。
2.未足额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3.虚增出资资产价值: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货币价值的评估存在诸多影响因素,比如不同地区低价房价的不同、非货币财产的贬值、不同评估机构采取的评估标准的不同,都可能导致非货币财产的货币价值,也会影响对瑕疵出资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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