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时提出异议需多久可以继续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若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存在异议,需要在特定时限内提出。
1.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则应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前提出。
2.对于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后的60天内提出;若未收到法律文书,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这些时限的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出异议并得到妥善处理之后,执行程序通常可以继续进行,但具体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执行异议的申请流程
执行异议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异议人需要准备申请书,明确表述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能够充分证明异议人的主张。
2.异议人需要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执行法院。在提交时,异议人应确保材料齐全、规范,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提交。
3.执行法院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
(1)审查过程中,法院会核实异议人的身份、异议请求及理由,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审查结果,法院会作出是否受理异议或是否支持异议的裁定。
4.如果异议申请被受理,法院会通知异议人及相关当事人,并安排听证等程序。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及相关当事人可以就异议事项进行陈述、辩论和举证。
5.法院会根据听证结果及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异议的裁定。
(1)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异议申请,并告知异议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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