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此前提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
首先,现役军人离婚有限制性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再次,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协议离婚时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步骤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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