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称“非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定性过程中会对各类要素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与评估。
首先,该项调查需细致地评估吸收的资金究竟是否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传播,既非针对特定个体或团队成员,而是具有非特定性的特征。
如果这些资金仅是面向亲友或内部工作人员所募集,且这些人员亦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于特定群体,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次,公安机关还将深入研究吸收资金的具体方式及手段。
例如,是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渠道,或者举办推介会、发放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此外,公安机关还会重点关注吸收资金的规模、涉及领域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等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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