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4-15 10:50:49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区别是什么

适用代为清偿制度时,除了考虑以上因素外,还要注意区分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者混淆。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从二者的概念中其实可以看出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制度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条件不同。代为清偿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而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2、是否须取得债权人同意二者规定不同。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单方面表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无论哪种情形,均无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3、第三人地位不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不过是债务履行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但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了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4、救济途径不同。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但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主体发生了变化,应由第三人(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此种约定虽可在债的关系发生后为之,但必须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

2、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许由他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债务人免其债务,合同债权因而消灭。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权人受领的,合同债权一部消灭,对未消灭部分,合同债务人应负责清偿。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应就具体情况决定。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无求偿权。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法律关系时,则可依该法律关系而为求偿。第三人为与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之人时,为确保第三人的求偿权,第三人因此取得代位权,可在清偿的限度内,就债权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此时即发生法律上类似于债权让与的效果。

三、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是哪些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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