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属于特殊医疗合同,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实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有区别,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整形损害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单位无不当医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属于整形手术后的常见并发症的,应认定医疗单位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
患者在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患者对存在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美容机构对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构成医疗侵权,医疗美容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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