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不赔偿第三者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消费者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首先,可以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投诉;
其次,也可以选择申请仲裁;
然而,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的话,消费者还可以考虑提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消费者投诉行为,是指当消费者因日常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相关商品或享受服务时,一旦与经营者之间就消费者权益产生争议,消费者有权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调解,并要求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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