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如下: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3、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等。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创立大会有以下特征:
1、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所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并缴足了股款的人,都有权参加创立大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其他的理由拒绝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只在股款缴足之后、公司成立之前存在。创立大会只在公司设立的后期存在,即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才能召开,同时,创立大会在公司成立之后也不存在。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大会即代替了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的性质与股东大会相当。创立大会是在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即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公司法》对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规定如下:
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对于认股人较多或者认股人地址不详,不便于通知的,也可以在创立大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认股人能够了解创立大会召开的情况。
2、由各认股人出席。每个认股人都有权利出席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即可举行创立大会。如果出席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达不到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创立大会不得举行。
3、依法作出决议。创立大会召开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认股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凡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创立大会依法举行之后,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即替代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发起人负责设立行为的善后事宜。《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先例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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